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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徐某、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2020-07-01|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0日,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告:徐某,男,生于1993年8月8日,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汤某,男,生于1968年3月3日,汉族,浙江省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2016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699KM+200M处时,车辆在慢速车道内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由被告汤晓敏驾驶的陕A×××××号车尾部,后赣A×××××号车失控撞上中央分隔带护栏停于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内,造成赣A×××××号车内乘坐人王恒及XX文受伤,赣A×××××号及陕A×××××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受伤后在××××人民医院、江西××××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5000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和XX文无责任。赣A×××××号未投保乘客险,陕A×××××号车在被告××××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时间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陕A×××××号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70658.8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徐某赔偿原告王某90195.71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汤某赔偿原告王某54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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