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原告饶某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沈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原告通过某资产拍卖平台向第三人黑龙江某拍卖有限公司支付11万元(含佣金)拍得奔驰汽车一辆,该车系被告公司委托第三人黑龙江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原告拍得该车后,被告将该车辆交付给原告,随该车辆一起交付给原告的有《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车辆抵押合同》、《借款协议》、《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承诺书》、《借据》、《收据》、车辆行驶证。后原告一直使用该车,并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和缴纳保险。2021年7月19日,原告发现该车辆在自家小区楼下丢失,遂报警,派出所接警处理,经调查,该车因原车主与抵押权人发生纠纷被抵押权人开走,警方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原告认为,虽然原告拍得该车后收到被告的《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但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否则原告不可能花费11万元买7万元的债权,因此《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同时,被告随车交给原告的《车辆抵押合同》、《借款协议》、《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承诺书》、《借据》、《收据》均只有原车主的签字,均无法证明被告对原车主享有债权及车辆抵(质)押权,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原告在车辆丢失报警后,警方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车另有抵押,而被告将车辆转让给原告时并未告知上述权利瑕疵,属于严重违约。原告的交易目的是为了通过买卖获得该车辆,现该车辆已被他人开走,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该车辆,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被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二、律师工作及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原告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详细了解了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律师结合代理二手车纠纷的丰富经验,及时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并结合案件管辖和合同约定,明确被告范围。及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的9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