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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黄某诉李甲、李乙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0-12-15|人阅读

案情简介:李甲、李乙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服装生意,李甲负责采购,李乙负责财务。自2014年起,黄某为李甲、李乙批发供应男装、女装及童装等服装,李甲、李乙在珠三角多地的大型商场设有卡位销售服装。李甲通过电话向黄某下订单,黄某收到订单之后,将涉案服装通过快递邮寄到李甲的多个卖场,由李甲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李甲不定时到黄某的店面对账,由李甲出具欠条,欠条出具后李甲收回相应的送货单。截止至起诉之日,李甲尚欠黄某货款8万元一直未付。

案例分析: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黄某提供欠条、单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李甲欠付其货款93523元,已付 13523元,尚欠80000元的事实。因李甲、李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根据现有证据,法院确认前述事实。黄某依约向李甲供应了货物,李甲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亦造成黄某资金占用的损失,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黄某主张李甲支付货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案涉货款产生于2016年,至今已四年,李甲仍未支付,黄某主张李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 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李乙与李甲为夫妻关系,根据李乙微信出具的对账单及李甲网上银行付款图片的行为可知,李乙与李甲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服装,对案涉债务清楚知悉,且案涉债务发生于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案涉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属李甲、李乙夫妻共同债务,李乙应当与李甲共同偿还。

被告李甲、李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 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判决结果:被告李甲李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 75%计算;从2019年8月20 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律师建议: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方式都比较粗狂,很多交易通过口头约定就达成,讲究方便、快捷,迅速促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有利有弊,一旦发生纠纷,这种粗狂的交易方式就会成为隐患,一旦诉诸法院,便会有败诉的风险。所幸,本案作为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保留了关键的证据,比如欠条、送货单、聊天记录等,足以证明本案的欠款事实,得以胜诉。所以,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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