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8日,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增城新塘镇宁西下元村厂房、宿舍及相关配套面积合计2850㎡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从2017年4月12日至2027年4月11日等内容。乙方自行搬离厂房并未告知甲方,也未与甲方办理厂房交接手续,甲方是在2019年9月初到厂房催要租金时才发现乙方已经搬走,当时厂房的卷闸门没有关,里面到处是垃圾,钥匙丢在地上;甲方在厂房垃圾未清理前无法将厂房进行出租,厂房面积达2850平方米,清理垃圾用了2个多月,因此甲方在2019年12月初才完全收回厂房,乙方应承担2019年7月至11月的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
乙方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及废旧物品清理、运输及处置费共计50600元;
三、本案分析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复函载明涉案场地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记录,故案涉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乙方接收涉案厂房使用,应就其交还厂房及支付占用费用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乙方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于2019年7月15日清退厂房交还给甲方并结清2019年7月15日以前的占用费,故应由乙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支付占用费的期间,综合甲方收回厂房的时间、《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减损规则,对于2019年7月至8月乙方未交回涉案厂房的场地占用费及2019年9月甲方虽已收回场地但因场地堆放大量废旧物品无法正常使用的合理清理期间的场地占用费,应由乙方承担。
四、律师建议
因违法、违规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可以主张租金,但可以参考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承租人在退租前应当与出租人沟通协商好退租后的卫生清理、退还钥匙等事项,并留意保留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