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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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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1-03-25|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9621日,郭某(甲方、发包方)与甲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小区204房发包给乙方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为60个工作日,工程总价款为113000元,付款方式为报建前支付首期款40%,为45200元,建砖墙及水电布线验收后支付二期款40%,为4520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三期款15%,为16950元,施工及安装验收5天内支付尾款5650元;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郭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5%的价款,但甲公司于2019717日进场开工后,于20191011日停工,至今未继续施工。

郭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损失金额35569元及工程逾期费(从20191015日起按照30/天算至结清为止)。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某返还款项27919元并支付违约金113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郭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郭某已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但甲公司未完成装修工程自行停工,其行为构成违约,郭某主张解除合同,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应退还装修款的问题,甲公司同意对未做工程进行折现,但是一直未计算未做工程的价值,郭某计算出未做装修工程价值后,甲公司在聊天记录中并未否认,且称没有不认这事,只是需要时间解决。故可视为甲公司对于郭某计算的未做装修工程价值33569元的认可。郭某已经支付前三期工程款,尾款5650元未支付,因此甲公司还应退还郭某款项为27919元(33569-5650元)。关于鉴定的问题。郭某已经计算出未装修工程价值,如甲公司不予确认,应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已经明确没有钱进行评估鉴定,因此即使郭某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亦不予准许。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任何一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郭某主张从20191015日起按照每天30元计算至工程结清之日,显然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终止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11300元(113000元×10%)。

四、律师建议

装修总是会遇见各式各样的问题,有的是因为装修公司不负责任,如材料以次充好,延期完工,施工质量差;有的是业主改装房屋结构、野蛮施工导致;还有的可能是开发商房屋质量原因导致。所以,大家在装修房屋时,一定要慎重签订合同、将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写进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一旦发生纠纷,要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纷发生后,大家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投诉,也可直接提请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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