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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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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容某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2020-12-23|人阅读

刘某甲诉容某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母亲刘某乙与被告容某相识后,于2009年11月非婚生育原告刘某甲,刘某甲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刘某乙生活。刘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于2009年11月13日出生,母亲系刘某乙,父亲未有记载。刘某乙的微信名为心扉,容某的微信名为酒圣,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9年4月20号,容某:“怎么样?在台湾还好吗?……刘某甲那里怎么样?你心里面怎么样,你说出来……”刘某乙:“那你先跟刘某甲去做个亲子鉴定吧,你们不是怀疑他不是你的孩子吗?”容某:“那是正常的……你给你妈的电话给我,我约她出来吃一顿饭,聊下天,到时候生活费、学费我搞定,没关系,都正常的。”“……我答应了我会安排怎么照顾,还有你妈妈一起,我会的了。”“始终跟你妈妈这么久了,有感情在,我会跟你妈妈当面说的……”诉讼中,刘某甲称其出生时容某也在场,但容某考虑其已有家庭,故要求刘某乙不要在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父亲信息。刘某甲出生后一直跟随刘某乙生活,现与外婆一起生活。刘某甲提供其与容某于2011年12月拍摄的合照证明二者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容某明确表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乙与被告容某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确认原、被告的亲子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裁决:确认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容某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甲已提供其与容某于2011年12月拍摄的合照及其母亲刘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表面证据证明,容某虽不予确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且刘某甲申请亲子鉴定时,容某当庭明确表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推定刘某甲与容某存在亲子关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确认刘某甲与容某的亲子关系。

个人建议:亲子关系的证明需要双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被告拒绝鉴定的事实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恰巧证实了被告知晓刘某甲的存在,且并不否认与刘某甲具有特殊关系,而被告容某未尽抚养义务。容某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刘某甲与容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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