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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关于甲、乙婚约财产纠纷

婚姻家庭2021-07-05|人阅读

关于甲、乙婚约财产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原、被告于2018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0月国庆期间双方闹分手。2020年12月初开始,被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联系原告,称其欠银行信用卡差不多五万元的外债没有能力偿还,如果原告愿意帮她还债,春节就回去跟原告登记结婚。原告为了达到能与被告结婚的目的,于2020年2月22日自愿把自己的车开到二手车市场卖了,并把其中的5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被告。被告收款后便不再理会原告,并把原告的支付宝、微信都拉黑。

原告甲因此将被告乙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支付宝和微信聊天记录。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返还原告甲人民币5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另加八份),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对被告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乙与原告甲结婚为条件,要求原告帮其清债,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自愿转账57000元给被告还债,被告得款后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也没有履行与原告登记结婚的承诺。原告据此认为其给付被告的款项是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57000元并支付利息。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得出该款项是原告付给被告的彩礼,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彩礼的说法不予认可。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为原告付给被告的57000元款项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按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57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四、律师建议

结婚彩礼是我国婚俗习惯,但在有些地区,畸高的彩礼习俗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我国《婚姻法》对于彩礼有一些法律的规定,对于高彩礼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该彩礼。结婚彩礼因为涉及法律、社会风俗、道德,其中的界限当事人一般难以分辨,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做到风险的最佳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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