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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案例分析-婚约财产纠纷

婚姻家庭2021-05-25|人阅读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刘某在广东打工时,于2017年1月在香港认识了武某,分别时互留了联系方式。自2017年2月起,原、刘某通过手机微信经常聊天,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便彼此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武某提出与刘某去德国结婚,刘某未提出反对意见,但要求在出国结婚之前由武某给其买车、买房与买地,以便将来回国后有相应的财产。武某为此通过自己的账户或他人的账户,先后于2017718日向刘某转账汇美元76800元,于2017年9月13日向刘某转账汇人民币9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向刘某分两次转账汇人民币200000元与181000元,于2018年3月9日向刘某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00元,于2019年5月8日向刘某转账汇人民币300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向刘某分两次转账汇人民币50000元与2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美元76800元与人民币1150000元。××××年××月××日,刘某与他人登记结婚。结婚后,刘某与武某在微信聊天时仍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以购买地皮以及缴纳相关税费等为由,要求武某打款。武某在得知刘某与他人已结婚的事实后,将刘某的裸照发给了刘某的现任丈夫,刘某为此与武某发生纠纷,提出武某年龄偏大双方不适合结婚。后,武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婚约财产款人民币婚约财产款2205280元。

二、裁判结果

刘某返还武某给付的婚约财产款1168300元。

三、案件分析

武某刘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武某提出与刘某结婚,刘某则向武某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现刘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的婚约已从事实上解除,因对武某之前给付的财物是否应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发生争议,故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武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刘某返还财产2205280元,包括武某2017年9月15日从恒生银行取款470000元港币,因刘某未认可收到该款,武某亦不能提交将该470000元港币在何时、何地、通过什么方式给付了刘某的相关事实依据,故武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武某其他通过银行转账或存款的方式给付刘某的现金1669000元,有汇款或存款凭据。武某给付刘某财物是以与刘某结婚为目的,其实质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刘某接受武某的财物却与他人登记结婚,故双方的合同未生效,武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婚约财产。鉴于刘某在收取武某的财物后已与武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二年,且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存在一定的生活开销与支出,法院为此酌情决定由刘某70%的比例返还武某的财物,经计算为人民币1168300元。刘某提出武某系自愿赠与财物、事先双方约定不要求返还的答辩主张,缺乏相关事实依据。

四、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时法律关系属于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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