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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娥律师
黄春娥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某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0-12-15|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具有业务往来,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玻璃等材料,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玻璃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书》,约定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2020年3月5日,原与两被告签订对账单,确认截至2020年3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13日货款191205.8元,对账单签订后,两被告仍未支付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均无果,引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

1、利息主张依据?利息起算时间?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如甲方超出3个月(从对账日算起)未能按时付款到账,该货款将自动转化为借款,甲方以对账金额按月息1.5%支付乙方利息。双方于2020年3月5日进行对账,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8%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2、主张被告二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是什么?

主张被告二与被告一就拖欠货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的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张律师费依据?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乙方为实现债权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公证费、住宿费等均由甲方及保证人负责承担。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91205.8元,并从2020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办案总结:

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类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处理起来相对较容易,但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或者庭前工作准备不充分的,仍旧会有无法预料的情况出现,结合本案,通过分析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的提问,总结该类案件的办理思路。

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205.8元未付的事实及其他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玻璃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书、对账单、销售发货单统计表及销售发货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凭。庭审过程中,法官主要围绕以下三点进行询问调查:(1)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意是否达成?通过何种方式达成?;(2卖方是否真实履行了货物交付的义务?通过何种方式交付?;(3) 买方是否支付了价款?剩余多少未支付?故在接案时要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均需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调查和询问。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明明是对方拖欠货款不还,还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很多时候,卖方因为没有保存足够的证据,导致给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也增加诉讼风险。在此,也对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提示:1保存好书面合同、关于交易的记录(微信、QQ)2按时对账,保留对账单;3及时催款,切勿超过诉讼时效;4保留买方过往的付款凭据和送货单等证明交易关系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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