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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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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1)——取保候审+缓刑+认定自首

刑事辩护2021-07-01|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张江镇环科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与被害人唐某某因蔡某某家中小孩蹦跳影响唐某某妻子休息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蔡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唐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蔡华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有坦白情节。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定性,本案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系邻里关系,因噪音发生矛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两人互殴,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被害人之妻报警,在事发现场等处警民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所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明被告人蔡某某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有自动投案的情形,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再次,根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材料,反映出2019年7月29日,民警通知蔡某某、唐某某至孙桥派出所,因唐某某拒绝调解,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责令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后双方律师到场后进行协商,达成谅解,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70,000元,唐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蔡某某的打人行为表示谅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因噪音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有伤势,唐某某为轻伤,蔡某某为轻微伤,被告人蔡某某不追究唐某某法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殴打唐某某另处,今后双方无涉。综上,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应视为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唐某某当庭表示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不谅解,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表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仍然愿意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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