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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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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4)——取保候审+缓刑

刑事辩护2021-07-10|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X2与被害人胥某某通过网络结识,陆X2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胥某某恋爱交往。2018年至2019年间,陆X2虚构需要装修婚房(位于本市徐汇区园南XXXXX号XXX室)、采购结婚用品、投资等各类事由骗取胥某某的信任,胥某某多次向陆X2汇款。经查,陆X2从胥某某处获取的钱款为人民币10余万元,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陆X2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案发后,陆X2的家属向胥某某退赔14.8万元,并取得胥某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X2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X2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X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陆X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陆X2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X2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夏某某、陆X1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订单截图及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伪造的离婚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陆X2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陆X2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X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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