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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喻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交通事故2020-12-23|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与被告喻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喻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喻XX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78392.93元(详见附表);2.判令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6日22时28分,被告喻XX驾驶粤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21省道29KM+100M(XXX对面)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靡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喻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佛山市中医院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2018年5月22日,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达九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术后骨盆畸形愈合达十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达十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达十级伤残。建议原告拆除左锁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医疗费约8000元;拆除右肱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医疗费约10000元;拆除右股骨骨折内、外固定物的后续医疗费约10000元。经查明,被告喻XX驾驶的粤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本人,该肇事车辆于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喻XX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喻XX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XX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一、被告喻XX驾驶的粤XXX×车辆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原告方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被告XX公司的责任。本案被保险人即被告喻XX向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0元,被告XX公司已在商业险限额内对垫付费用予以赔付。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向原告垫付10000元,另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0079号判决书,被告XX公司已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杨X赔付医疗费51659.38元。故被告XX公司已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91659.38元,另在商业险内支出诉讼费1513.72元。二、对于原告的各项请求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详见附表)。三、被告XX公司并非事故侵权方,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喻XX辩称,被告喻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XX公司承担。至于原告的损失由法院依法核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7年6月6日22时28分,被告喻XX驾驶粤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21省道29KM+100M(XXX对面)路段时,与原告杨X(经核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杨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喻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杨X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门诊检查治疗,于次日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中上段开放粉碎性骨折等,至2017年6月30日出院,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杨X后来还进行了门诊治疗至2017年7月12日,共发生门诊医疗费3514.09元、住院医疗费136656.38元,其中原告杨X支付了90170.47元,被告喻XX支付了40000元,被告XX公司支付了10000元。原告杨X因伤情还购买了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支付了771.5元。之后,原告又多次到佛山市中医院骨伤科进行门诊复诊,其中2017年9月6日,原告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一天,进行骨盆外固定架拆除术,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上述共发生医疗费用5637.6元。此外,原告到药房购买医用棉垫、灭菌棉球等医用商品花费3660.5元,并购买护理床、医疗仪器器械、轮椅、助行器等共计花费5066元。2018年5月18日,原告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拆除左锁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拆除右肱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右股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杨X的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达九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术后骨盆畸形愈合达十级伤残;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达十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达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拆除左锁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约8000元。3.被鉴定人杨X拆除右肱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4.被鉴定人杨X拆除右股骨骨折内、外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约10000元。原告因此支付鉴定费4500元。二、2017年7月3日,本院受理原告杨X与被告中国XX公司、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606民初10079号,该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当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0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杨X51659.38元;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喻XX驾驶的粤XXX号小型轿车是其所有,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并有不计免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四、原告杨X为四川省西充县人,农村居民。原告自2017年2月在佛山市XX公司从事外卖工作,月工资2500元。在此之前,原告自2016年4月份至2017年1月份在XXX工作,每月均有固定工资收入,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五、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杨X主张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共313319.1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31331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XX公司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0元(附表第一至三项,被告XX公司已经在(2018)粤0606民初10079号案件中赔付完毕),应由被告XX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四至十一项)。原告的损失313319.1元在减除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110000元,其余203319.1元为未确定赔偿责任部分,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被告XX公司承保被告喻XX驾驶的粤XXX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并有不计免赔),被告喻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XX公司应对该203319.1元的70%即142323.37元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余下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喻XX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计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金额,被告XX公司应赔偿原告252323.37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中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杨X252323.37元;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9元,减半收取计2737.95元(原告杨X已预付),由原告杨X负担137.9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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