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马洪宁律师
马洪宁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XX某茶场有限公司、王X胜金融借款合某纠纷再审

合同纠纷2021-12-02|人阅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某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岚山区安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胜,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某茶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XX市岚山区。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XX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岚山区观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苏XX,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XX某茶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茶场)、王X胜因与被申请人XX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某)、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某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茶场、王X胜共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原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如下:1.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编号201XXXX8008号证明(原件)。证明:山东XX公司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岚字第××号)目前存在无抵押。被申请人XX某已经放弃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两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放弃的范围(3580万元)内,免除保证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某第八条中“其他担保权益”并不包含“物的担保”,申请人没有承诺在被申请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仍然承担保证责任。2.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编号:201XXXX8009号证明(原件)。证明:第三人山东XX公司名下,土地证号:日岚国用(2006)第001号土地一宗,该宗土地目前存在有抵押。被申请人XX某仍对上述土地享有抵押权。3.2012年11月23日,XX某借款凭证(复印件)。4.2013年11月22日,XX某借款凭证(复印件)。5.2013年11月25日,某公司支付委托书(复印件)。6.2013年11月25日,中国某汇兑往来凭证(复印件)。7.2013年11月25日,中国某国内大额汇款凭证二份(复印件)。8.2014年6月30日,某公司会计凭证(复印件)。证据3-8共某证明:(1)案涉贷款1880万元,始借于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1月22日续贷,两笔借款金额相某,起始日期相互衔接。(2)某公司收到贷款后,与关联企业XX旭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虚构合某,将贷款转入XX公司;再用某样的手法,将贷款从XX公司转至关联企业XX国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最终通过应收账款的方式,转回某公司。(3)XX某与某公司串通,明知某公司通过虚假合某交易,用贷款借新还旧,还诱骗申请人对借款合某提供保证,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9.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调取上述凭证的视频。证明:申请人通过调查,从某公司取得证据3-8。10.XX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件)、表格(复印件)。证明:某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关联企业,由苏XX实际控制。三个公司之间利用关联关系,签订虚假合某,进行骗贷。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本案的审理。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涉案保证合某虽然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作出约定,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证实XX某放弃了抵押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XX某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关于其在被申请人放弃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证合某》第八条的约定,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放弃物的担保,均不免除申请人的担保责任。且对于抵押物,被申请人从未表示放弃抵押权,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放弃抵押权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提交日房他证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原件)。证明:被申请人至今仍为涉案抵押物日房权证岚字第××号房产的抵押权人。二、申请人关于涉案借款系用于借新还旧、被申请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即便涉案借款系借款人通过迂回方式归还了旧贷,也仅能证明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而不能证明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是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即便本案借款系借新还旧,但因旧贷的保证人也是申请人,即新贷、旧贷的保证人均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2012年日银岚流借字第2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某》、2012年日银岚保字第383号《保证合某》(原件)。证明:申请人为前后两笔借款均提供了保证担保。三、申请人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案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被申请人在行使担保权益时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证合某的约定直接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完全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XX某是否放弃了物的担保,申请人应否就此免责的问题。

  首先,关于XX某是否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11月30日,XX某依据与XX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某》,就XX公司所有的位于观海路西侧(公司院内)的房屋(日房权证岚字第××号)进行了抵押登记;XX市岚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日房他证市字第××号权利证书载明:权利价值3580万元,约定期限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虽然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9月8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XX公司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岚字第××号)目前存在无抵押,但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9月10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载明:日房权证岚字第××号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仍为被申请人。“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权利证书虽然载明了抵押权期限,但对抵押权的存续不产生约束力。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其关于被申请人放弃房产抵押权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放弃了涉案房产抵押权,申请人亦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某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某第八条第二项均明确约定,“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XX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某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XX某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申请人关于保证合某中“其他担保权益”并不包含“物的担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此应理解为除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权利。因此,鉴于申请人对于在被申请人放弃抵押权的情形下已经做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故即使被申请人放弃了涉案房产抵押权,申请人关于应就此免除保证责任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另,因涉案保证合某第八条对被申请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已经作出明确约定,故被申请人有权直接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涉案借款是否是借新还旧,申请人应否就此免责的问题。

  首先,关于涉案借款是否用于借新还旧。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22日,XX某给付某公司涉案借款188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2日,年利率为6.0%。2013年11月25日,某公司向XX某出具了支付委托书,委托XX某将该笔借款电汇至XX公司,用途为购棕榈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6虽系复印件,但能够与上述事实相印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系复印件,证据9亦不能证实该两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被申请人XX某不予认可,故申请人关于嗣后款项流转过程为XX公司至XX公司再至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借款系借新还旧。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申请人亦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日银岚流借字第2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某》及《借款凭证》载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3日某公司发放了1880万元借款;2012年日银岚保字第383号《保证合某》载明,申请人某茶场、王X胜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认可与其提交的证据3即2012年11月23日的借款凭证系某一笔借款。新贷与旧贷系某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X一保证人先后为两份借款合某提供保证,由于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旧贷清偿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担保责任,由其承担对新贷的保证责任,并未加重其责任承担,故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均应当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鉴于申请人某茶场、王X胜为2012年、2013年前后两笔贷款均提供了保证担保,故即使涉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申请人亦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另,关于XX某与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即XX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仅载明,“某公司虚构从该公司关联企业XX公司购买棕榈油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的购销合某,在XX某办理贷款”,尚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且该起诉书中并未涉及XX某存在犯罪行为,故申请人关于XX某与某公司构成恶意串通,骗取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某贷款,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材料,诈骗某贷款的,在民事上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情形下,债权某有权撤销借款合某。在债权某不行使撤销权且借款合某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下,借款合某应为有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不应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当然中止对借款合某纠纷案件的审理。因此,申请人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某茶场、王X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XX某茶场有限公司、王X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 *

  审判员 邝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