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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诈骗案,二审(重申)判决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刑事辩护2021-02-19|人阅读

蒲××诈骗案,一审、重审均判有罪,二审(重申)判决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蒲××,男,西安市某区档案局干部,因涉嫌与袁××共同诈骗,区法院1997年7月7日判处蒲××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中,张国安律师和罗利建律师接受委托,认真分析、研究案卷材料,利用控方证据和《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作无罪辩护。西安中级法院1997年10月30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区法院开庭重审,张国安和罗利建律师继续无罪辩护,着重指出:①蒲××没有犯罪故意,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案卷证据不能证明蒲××故意骗人,《起诉书》已经查明“被告人袁××和被告人蒲××闲谈中,袁××谎称其在单位有一套住房需要出售”,蒲××只是以讹传讹,没有诈骗故意;②蒲××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具备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③蒲××是袁××诈骗犯罪的最早举报人。区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1998年3月27日判诀:“被告人蒲××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袁××和蒲××均上诉。二审中,张国安律师继续无罪辩护,西安中级法院1998年8月20日判决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蒲××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判决“宣告蒲××无罪”。

蒲××2000年6月5日申请国家赔偿,区法院和区检察院作出(2000)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蒲××的申请不予赔偿。蒲××不服,向西安中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西安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2000年11月30日决定:一、撤销区法院、区检察院(2000)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二、区法院赔偿蒲××被错误羁押244天的人身赔偿金8020元。执行工作不顺利,借助新闻媒体,经多方努力,蒲××拿到区法院给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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