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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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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奸案,一审法院对伤害罪判刑三年,对强奸罪“不予认定”

刑事辩护2021-02-19|人阅读

贺×强奸案,庭审6个月后增加伤害罪;一审法院对伤害罪判刑三年,对强奸罪“不予认定”

贺×,男,西安青年,因涉嫌强奸,2009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抓获,3月27日被强制戒毒,4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某区检察院2010年元月18日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张国安律师担任辩护人,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发现侦查机关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征得贺×家长同意,增加贺×的母亲为辩护人,参加诉讼。

区法院2010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张律师论述本案是男女青年吸食毒品后的放荡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同时,使用控方证据证明:①侦查机关对贺×刑讯逼供:戒毒所《戒毒人员体格检查表》和看守所《押员入所体检表》记载,贺某背部和双腿大面积皮下出血。②弄虚作假:派出所民警从发案现场提取“疑似毒品的物品,毛重约壹克左右”;5天后检验鉴定是甲基苯丙胺,“毛重4.5克,净重4.0克”,毒品数量无端增加3倍。③伪造签名:《拘留通知书》中贺×母亲的签名和指纹是他人伪造的。④有钓鱼执法的嫌疑:报案人陈某自称收到女友两条求救短信,派出所破案、解救被害女青年后,不收集固定陈某和被害人的手机短信,106天后去电信局调查,没有结果。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被害人求救的手机短信或者子虚乌有,或者怕见阳光;本案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庭审中,贺×的母亲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打伤儿子提出强烈的、愤怒的意见。区法院4月16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公安分局补充查明殴打贺×的辅警和伪造签名的干部。2010年11月10日检察院再次起诉,增加(2006年发生的)故意伤害罪。区法院2011年9月9日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张律师继续无罪辩护。区法院9月29日判决: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强奸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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