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田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0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