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009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商丘市梁园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21年5月21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