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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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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致面瘫、听力障碍案

医疗事故2021-09-01|人阅读

【关键字】左侧腮腺肿物切除术 左侧面神经面神经鞘瘤 面神经移植 人工听骨重建 听力障碍 面瘫

【基本案情】

4月17日,患者因发现左侧腮腺肿物3年入A医院,彩超(2017-3-31)示:左侧腮腺内见实性囊性为主肿物,约3.7*3.0*2.7cm,边界清楚,诊断为左侧腮腺囊实性肿物,混合瘤?

《临时医嘱单》显示:A医院术前撤销了腮腺、颌下腺MRI检查。

4月21日13:10,在全麻下行腮腺肿物切除+面神经解剖+部分面神经吻合术,《手术记录》显示“肿物较大,和面神经分界不清,完整切除肿物,肿物表面部分面神经离断,尽量对位缝合,肿物送冰冻病理检查,报告为神经鞘瘤”,术中造成面神经严重损伤,导致左侧面瘫,给予甲钴胺静滴。

4月25日,患者出院,出院医嘱:继续营养神经治疗,出院记录中并没有描述面瘫情况。

5月13日至8月16日,患者多次去A医院复诊,给予甲钴胺口服。8月16日,在患者强烈要求下行腮腺彩超示:左侧腮腺术后,切口深方低回声区(0.9*0.9*0.8cm),边界欠清。

8月14日及16日,患者就诊于B医院,CT示:左侧面神经膝部及垂直段增粗。面肌超声示:左侧面肌活动度较右侧差。8月16日,MRI示:左侧面神经术后,左侧面神经管膝部、垂直段异常信号。

8月21日,患者因左腮腺肿瘤术后面肌无力4个月入B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面神经鞘瘤(左)、面神经麻痹(左)、左腮腺肿瘤术后、周围神经病变。于8月23日在全麻麻醉下行左侧面神经肿瘤切除+腓肠神经切取+面神经移植+人工听骨重建术。术中及术后病理示:(左面神经)含神经节细胞的神经组织及伴神经鞘细胞、神经纤维及神经束膜细胞瘤样增生组织。术后患者存在听力障碍、面神经麻痹、左小腿神经麻痹,且不可逆转,留有残疾。

【律师分析】

1、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术前未行腮腺MRI等检查,全面评估肿瘤大小、位置及与周围组织关系,导致术后未全部切除肿瘤,仍有残留,致二次手术创伤。

2、A医院应当术前行组织穿刺活检明确诊断,确定手术方案;或术中肿瘤切除前先行快速病理,根据肿瘤性质决定手术方式,而不是将肿瘤完全切除后再行快速病理,其违反操作规范。

3、A医院未按神经鞘瘤的显微手术方式,且未使用面神经检测仪监护下进行逐层剥离,而是盲目将肿瘤完整切除,操作不当,致使面神经损伤,不得不行二次手术。

4、A医院未将术中面神经损伤情况与患者沟通,也未将面神经修复最佳治疗措施及时告知患者,延误手术时机,导致面神经不可逆损伤。

5、B医院术前手术替代方案告知不充分,影响了患者对手术方式的选择,导致患者在哪家医院或哪位专家手术选择上产生偏差,导致其丧失向高一级医院或专家寻求神经移植或交换的机会。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左侧腮腺肿瘤较大,A医院在术前无故撤销了MRI 检查,且从现有资料中也不能排除手术操作失当造成面神经副损伤的可能,故建议医方对患者面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2、B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手术时机选择欠妥,阻断了面神经继续修复的可能性;手术替代方案告知不充分,影响了患者对手术方式的选择,与患者听力损失及左腓肠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建议医方对患者目前面肌无力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责任,对听力下降及左腓肠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3、被鉴定人目前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的损害后果,符合八级伤残。

4、因面神经损伤的误工期限为90-120日,营养期限为15-30日,护理期限为15-30日,护理人数为1人。因听力损害及左腓肠神经损伤的误工期限为90-120日,营养期限为15-30日,护理期限为15-30日,护理人数为1人。建议左侧面瘫、左耳听力下降及左腓肠神经损伤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一审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判决A医院的过错比例为30%,B医院对面肌无力的损害后果的过错比例为20%,对听力下降及左腓肠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的过错比例为50%。A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B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余万元。

【二审裁决】

B医院向中院提起上诉。庭审后,B医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补正裁定】

因一审判决书书写有误,故原告代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法律文书补正,一审法院裁定补正法律文书。

医疗律师点评:

特别提醒患者朋友,知情同意选择权系患方的重要权利,若医方未告知患方医疗替代方案或医疗风险等情况,造成患方损害后果的,患方有权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告知方式扩大了范围,不只限于书面告知,还可以为录音、录像等,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若生效判决书有笔误或计算错误,可以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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