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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树木砸伤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赔偿33余万

损害赔偿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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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晚,李某某正常行走经过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某某门口时,被大风吹断的树木砸伤。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入住首都医科大学某某医院,门(急)诊诊断:颅脑外伤。入院当天,李某某行颈椎融合术,后路法。2020年5月18日,李某某出院,实际住院6天,出院主要诊断:颈椎骨折(C2、C3),其他诊断:气胸(左)、肋骨骨折(左3/4后肋骨)。出院当天,李某某入住北京某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门(急)诊诊断:颈椎骨折术后,2020年7月14日,李某某出院,实际住院57天,出院主要诊断:康复治疗,其他诊断:颈椎骨折术后、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头皮外伤清创术后、肋骨骨折、肺部感染。经查,砸伤李某某的树木由某某滨河公园管理处管理。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北京某某急诊抢救中心救治,2019年11月16日入院,2019年12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26天。

2020年10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二、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人身损害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根据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李某某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被西城某公园管理处管理的树木砸伤,西城某公园管理处作为林木的管理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对李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的合理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李某某共发生医疗费107366.14元。2.本院酌定李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日100元,计算6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为6300元。3.李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本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算20年,残疾赔偿金数额为295396元。4.本院综合考虑李某某伤残等级、年龄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5.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李某某的营养期为90日,营养费标准为每日50元,营养费数额为4500元。6.护理费。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李某某的护理期为90日,李某某共发生63日护工护理费12850元,本院酌定家人护理费标准为每日150元,家人护理27日,家人护理费4050元,护理费总额为16900元。7.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李某某的误工期为180日,误工费标准为每月3200元,误工费数额为19200元。8.本院根据李某某就医次数酌定李某某交通费数额为300元。9.李某某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400元。10.住宿费。李某某在住院期间已聘请护工护理,且李某某主张的家属住宿费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公园管理处垫付的132500元用于折抵李某某医疗费107366.14元、护理费16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1933.86元。折抵后,李某某剩余合理损失合计332862.14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案情评析:

事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人身理赔案件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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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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