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成功调节,获取十多万赔偿

损害赔偿
2021-10-28
人浏览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顾XX,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某市某某镇锡祥村七组14号,身份证号320625********343х.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北京XX律师。被告:刘XX,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某县某某街道达孝社区文化路38号,身份证号430426********5189.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XX。负责人:郭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北京市某某XXX所律原告顾XX(下称顾XX)与被告刘XX、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下称刘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65079.11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341.91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126121.02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6日7时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南二街驹子房XX,刘XX驾驶晋B9****号小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顾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顾XX受伤。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晋B9****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发在保险期间。2021年5月10日,顾XX至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证、跖骨骨折(左,11、Il),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术后两周拆线、患肢免负重2月。顾XX提交医疗费票据64545.11元、北京某某医疗诊所有限公司开具的医药费收据454元、家属核算检测费80元,据就医情况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341.91元。诉前,顾XX委托北京某某物证鉴定中心对其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1年7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顾XX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目。顾XX支付鉴定费2100元。据伤情及鉴定意见主张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0000元。原告称其从事房屋装修装饰工作,提交银行明细、工作照片等佐证。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向原告顾XX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02300元;二、被告刘XX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向原告顾XX支付鉴定费2100元;三、本案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刘XX负担(已交纳)。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李卓景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卓景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