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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一审判决赔偿36余万

损害赔偿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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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13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大街与xx路交叉口,贾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由北向东行驶,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朱某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因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事发后,朱某某前往北京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某某某医院治疗,并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某某某医院住院15天,其伤情为:骨盆骨折、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损伤。

二、案情经过:

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被告贾某某(兼任某某公司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均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朱某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朱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朱某某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经核实,朱某某合理损失为:医药费1285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12080元、伤残赔偿金177830.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013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器具费330元、鉴定费4350元。被告贾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鉴定费4350元,

四、案情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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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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