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于某于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另外还约定:于某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年10月31日,于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从11月1日起,于某就再未出勤,自行解除了劳动关系。
当于某向公司追要10月份工资时,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某辞职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同时也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公司可依据劳动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于某一个月公司作为代通知金。于是,于某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办案过程】经过律师询问于某具体情况后,代理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10月份工资。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向于某支付10月份工资。
【律师总结】员工因急事向公司急辞,看似公司很委屈,但是劳动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这不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非员工急辞即走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才能主张员工赔偿,否则,劳动者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个是比较常见的咨询现象,经常有客户问到,员工说走就走,我还不能扣他工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不就成了废纸一张,法律当然不是废纸,但能不能扣工资,确实得两说。
首先,代通知金不得用于员工向企业支付。
代通知金本来就是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
其次,员工急辞即走,企业不得主张其违约金。
正如前所述,代通知金不适用于员工向企业支付,那么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代通知金”则属于无效条款,如果企业依约定扣除了员工工资,则属于员工向企业支付了违约金。对于企业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劳动法做出了严格限制,非法定情形不可约定。一是培训期违约金,二是竞业限制违约金。
综上,员工急辞即走,公司扣工资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