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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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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获赔19万多,女性三期权益要保障!

劳动争议2023-10-10|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朱女士入职后不久便怀孕了,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原因住院,出院后又依据医生建议休息一周的医疗证明书,向公司申请一周病假,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便将其调岗,月薪由1.4万降到4000元。更令朱女士气愤的是,5天后,公司又以旷工为由,将朱女士辞退。

因为怀孕,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接连被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歧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律师办案过程】在接受朱女士的委托后,律师向朱女士释明:

①“三期”不得降低工资

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工资,且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也不能降低。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②“三期”岗位有保障“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女职工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裁决或判决】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朱女士主张,该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等共计19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律师总结建议】

1、怀孕女职工享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2、怀孕女职工享有休息权

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新增育儿假及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①育儿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其中,“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作为一年。例如:孩子2021年12月2日出生,那么在孩子满3岁前,每年12月2日至次年12月1日算一年,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各10天的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使用,不转结至下一年。并且,设置育儿假的初衷,是考虑到3岁以下的婴幼儿存在大量临时性的短期照护需求,因此,育儿假不需要一次性休完,可以根据育儿的实际需要分散使用。

②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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