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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东梅律师
贺东梅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通信公司与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22-01-20|人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5777号

原告:通信公司

被告:时代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18日签订两份《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分别采购奥科MIKB网关(span板卡、9X5服务、一年远程支持)2个,商业多媒体电话30部,价格共计122719.8元。

原告按约发货,被告却有56179.8元货款拒绝支付。

贺律师仔细审查了证据,《采购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价款、违约金的约定;发货单(快递单)可以证明原告发出了货物,但不能证明被告已经验收了全部货物;银行卡流水可以证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

贺律师指导当事人从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中寻找被告验收货物的证据,并发现被告在微信中表示“收到了没问题”等字样,重点标注,并提交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律师总结:

贺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第一是合同主体的确定,不少买卖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中,存在与第三人的居间、代为履行、代为签约等行为,需要具体分析;第二是验收货物的证据,例如本案中有调试安装的条款,贺律师仔细审查了邮件,看到邮件中有对合同的补充说明,“无须安装调试”,将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法院,最终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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