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曲延波律师
曲延波律师
山东-济南
副主任律师

代理主犯与从犯一样的结果

刑事辩护2022-05-20|人阅读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张X分3次向被告人泮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1121.79克。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泮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971.79克,分3次向刘某某、卢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魏某某约定,魏某某以10000元向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魏某某通过支付宝付款后,张某某将100克甲基苯丙胺通过圆通快递寄给了济南的魏某某。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魏某某约定,魏某某以6600元向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魏某某通过支付宝将4000元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将50克甲基苯丙胺通过韵达快递寄至魏某某指定的山东省菏泽市金麒麟大酒店。魏某某拿到该冰毒。

二、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泮某某约定,泮某某以58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泮某某通过支付宝将53000元转给了张某某。7月3日,张某某通过韵达快递将971.79克甲基苯丙胺发往泮某某指定的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华庭小区。同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2000号的韵达服务部将快递中的甲基苯丙胺971.79克扣押。

三、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泮某某与刘某某约定,以1200元将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付款后,泮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3克甲基苯丙胺寄给了济南的刘某某。

2016年6月12日,刘某某通过淘宝给泮某某付款993.98元,泮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3克甲基苯丙胺寄给了济南的刘某某。

四、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泮某某与卢某某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卢某某通过支付宝寄给了泮某某500元,泮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3克甲基苯丙胺寄给了济南的卢某某。

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泮某某抓获,缴获甲基苯环丙胺39.22克,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4.09克。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

辩护意见:

被告人泮某某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泮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购进971.79克冰毒的事实,系自首,购进该毒品是用于吸食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其尚未实际控制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如果泮某某不构成自首,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3.泮某某归案后供述了张某某的藏匿地址,公安人员抓获张某某之前,让其辨认了张某某藏匿地址的照片,对公安人员抓获张某某起到了实质的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4.泮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泮某某从轻处罚。

结果: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上结果是最低量刑,关键是主犯与从犯是同一结果,曲延波律师代理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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