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2018)鲁0112刑初223号

刑事辩护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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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X为获得经济利益,通过金钱诱使他人办理银行卡及关联的手机卡并予以收购,然后出售给其上线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2017年5月份,被告人XXX收购被告人XX本人办理的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卡后,由XX将收购的XX的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卡出售给其上线。XX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得经济利益,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XXX得知此事后,与XX预谋,由XXX联系XXX补办此前与所办理银行卡关联的手机卡,并交给XXX,准备在XX的银行卡内进入诈骗钱款后,联系XX通过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诈骗钱款取出后占有。

2017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人以代购军用床为由,诈骗钱款153600元,该款转入XX所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当日,XXX得知此事后,由XXX联系XX补办了该建设银行卡,补办后的建设银行卡。2017年6月28日,XX从补办的新卡中取款50000元现金交给XXX等人,XX使用该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中取款20000元现金,XXX使用江彬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后绑定该银行卡,并通过支付宝转出10000元至XX控制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并取出。2017年6月29日,XX使用该卡从自动取款机中取款20000元现金,XX再次使用该卡取款50000元现金交给XXX等人,剩余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予以取出。XXX将该卡所取出钱款予以平分,并支付给XX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XXX诈骗数额为153600元,XX诈骗数额为153600元,XX诈骗数额为153600元。被告人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53600元。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XX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退赃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结果:

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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