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9年11月入职天津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000元。2021年11月下旬,该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刘某劳动合同预留的邮箱发出《关于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和《离职协议》,要求刘某于2021年11月3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随后,该公司将刘某移出各种工作群。刘某收到邮件后未予回复,于12月2日到公司与领导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只同意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刘某为维护其利益,通过网络途径找到本律师,在本律师指导下,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刘某,本律师继续作为刘某的代理人,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一致,仍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综上,刘某作为员工,处于弱势一方,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寻求本律师的帮助,通过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方式,获得了其希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