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2022年5月,张某欲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律师询问,该科技公司除张某所述情形外,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律师建议将该理由一并写入辞职原因。同日,张某申请仲裁。经仲裁委查明,张某系销售人员,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其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均已明确,该科技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但是,确实未为其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辞职前,一定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免“到手的鸭子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