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担任销售部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岗位补贴11000元。公司于2020年8月下发《绩效工资发放细则》通知,将岗位补贴调整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部门业绩达成挂钩、上下浮动。自2020年9月起,张某的岗位补贴被调整为绩效工资,不再按11000元/月支付,绩效工资每月上下浮动,远达不到每月11000元的标准。经咨询律师后,张某与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遂提起仲裁,要求补齐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调整薪酬结构是对劳动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与劳动者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即调整薪酬结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补发相应工资差额,且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