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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商法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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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5民初9062号

原告:陈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李雅甜,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欣,系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507700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欠款5077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告入职A广东分公司,被告是原告工作部门的经理,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从入职认识没多久,被告就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叫原告垫钱帮被告购物、送礼、订餐、请团队员工聚餐,被告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及套现,用原告名义向网上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供被告使用。刚开始,被告还会将上述的借款、垫付的钱、实际由被告使用的贷款偿还给原告。到了2021年底,被告的还款能力及还款金额,远不及原告借给被告的钱、帮被告垫付购物的钱、代被告偿还网贷欠款等。2022年1月 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经核算,原告目前尚欠被告借款 507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无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不属实,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是A公司部门经理,原告于2020年年底入职被告公司,是被告的下属。双方除同事关系之外,还存在男女关系。签署涉案欠条的背景是原告与其男友分手后想与被告结婚,未果后将原因归责于被告。原告在公司员工群内各种诋毁被告,原告谎称其母亲邀请被告到其家中吃饭,被告到达后,原告便阻碍不让离开。被告在原告家中被困六至七个小时,直至深夜。在争执中原告的母亲伍xx又说犯了心脏病。在此情形下,被告一方面惧怕原告及家人讹诈,另一方面想维护在公司的形象,在未经双方对账确认的情况下,签署了欠条,但其尚欠款金额并不属实。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中,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签到客户以后,双方都会有工资绩效上面的收益。除双方投资外双方存在男女关系,日常消费支出也有大量花费。因此,原告根据欠条主张借款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是同事关系。2022年1月27日,被告(借款人)向原告(出借人)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安xx向陈xx借款63.2万用于团队经营亏损与陈xx无关,每月至少还款1万元,三年内还清,如连续三个月未还,同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用保单保额抵债,如三年内不还清直接通过法律维权。(如有特殊情况共同协商商定),仅此协议用于借贷合同不可向外人泄漏,即日生成法律效力。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上述欠条是经过与被告结算后出具的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x信聊天。根据双方的x信聊天记录显示:1、2022年1月15日,原告在x信中表“那行,你就签欠条,其他我处理”,被告回复“不要你把数据列出来,我们抽空核对,不要天天都不一样,记住一个人要管控自己情绪,一切都会改变,这是你教我的”;2、2022年1月27日,原告在x信中询问被告“出发了没你认账的话很快可以谈完”,被告回复“我过来路上”,随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名为xx银行、x信、xx点评、x团、x呗、x呗等的表格。3、2022年1月29日原告表示“陈x收到安xx欠款1万,余62.2未还”,被告回复“是的”原告为证明向被告出借了款项,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x信转账截图,显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问原告共向被告转账 86笔;2、xx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3笔,合计 35000元;3、广州xx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 30000元;4、xx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电子版),显示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 16 笔,合计 148205 元;5、餐饮、商户账单详情等截图,显示原告多次在各类餐饮、商户进行消费;6、x宝订单详情等截图,显示原告多次使用x呗在各类x宝商户进行消费;7、借据详情、账单分期明细详情等截图,显示原告归还各类信贷本金及利息;9、保单订单详情等截图,原告多次购买保险;10、2021年12月7、8日,被告代原告收款64811.07元,已返还51241.07元,剩余13570元未返还。以上1-9项目合计677590.56 元。被告为证明已向原告还款228860元,提交了xx宝电子凭证、x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经统计,2022年1月 27日之后,被告向原告转账23笔,款项共计122600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签订《欠条》(2022年1月27日)后被告共向原告偿还款项124300元(其中有一笔是泰康保险折算款项 1700元,原告认可是被告的还款),以上还款均抵扣借款本金。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向其x信、xx宝、银行转账的款项以及确认 2021年12月7、8日代原告收取款项仍有13570元未返还但对于餐饮、x宝、x呗等账单均不确认。原告表示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为 2023年4月28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32000 元提交了提交的《欠条》、x信聊天、x信转账凭证、xx宝电子回单、x宝交易记录、各类餐饮商户记录等证据。虽然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但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及原告提交的x信聊天记录及相关的交易、消费记录,可知案涉欠条是在双方对过往发生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下形成的,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被告辩称案涉欠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陆续向原告偿还了23笔款项,并在与原告的x信聊天中确认欠款具体金额。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认可双方的借贷关系及借款本金为632000元,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主张已向被告还款228860元。由于被告主张的部分转账是发生在被告出具《欠条》之前,且原告不认可该部分转账为本案的还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还款的金额为124300元。鉴于原、被告已在《欠条》中对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未依约偿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违约责任,扣除被告还款1243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归还欠款507700元及从2023年4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归还借款本金5077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7元,由被告安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萍

书记员颜 姣

李敏燕

全贵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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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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