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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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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遇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成功减少损失35万元?

合同纠纷2024-01-18|人阅读

事实与理由:

2022年4 月 22日,原告(出租人) 与被告一(承租人)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载明:“一、 租赁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指定,购买本合同 【租赁事项】栏内记载之租赁标的物(以下统称租赁物)并出租予承租人使用”“四、逾期利息 承租人未依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除须付清应付款项外,还应当自应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加付逾期利息” “十一、违约 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承租人并应无条件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一)未依约清偿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金(一)承租人违时,应按未到期租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向出租人加付违约金”“十九、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因承租人违约至诉讼而生之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 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等内容。

前述合同另附以下文件:1.【租赁事项】,载明“使用地点:广州市某某大道9号”“租赁期间:2022年4月29日至2025年3月29日”“租金及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包括以下全部租金,其金额系含增值税税费,首付租金33846 元应于2022年4月29 日支付,余下租金按租金支付附表按期支付”等内容。2.《租金支付附表》,反映除首付租金外,租金总额为 3564100元,分35期支付,其中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第1-11期) 每月 29日支付租金107660 元, 自 2023年4月起至2024年3月止(第12-23期)每月29日支付租金101660元, 自 2024 年 4月起至2025 年3月止(第24-35 期) 每月29日支付租金96660元。3.《标的物附表》,反映租赁物包括4 台设备。

同日,原告(甲方) 与被告一(乙方) 签订《买卖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购买下述第一条所载标的物并出租予乙方”“一、标的物、规格及数量 详见标的物附表” “二、价款:3000000 元。乙方同意甲方以应支付之标的物价款抵消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任何金钱给付债务,且抵消债务顺序由甲方决定”等内容。该合同另附《标的物附表》,内容同前。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确认原告已将涉案租赁物交付,且进行了必要的所有测试,其对租赁物满意并予以验收。

同日,原告(甲方、抵押权人) 与被告一(乙方、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 “三、抵押物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等”“八、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甲方未受清偿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拍卖或变卖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等内容,另附《抵押物清单》,内容同前述《标的物清单》。 2022年4月27日,双方就前述抵押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期限为 60个月,登记到期日为2027年4月25日。

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 “二、保证人责任范围和形式…2.本保证书的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贵公司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租金、延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利率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3.本保证人保证,当承租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本保证人无条件地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

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确认书》,载明被告一同意由原告提供如下必要的咨询服务:征信、调查、现场访视、业务咨询,并支付相应费用; 被告一确认原告已完成上述服务事项,并同意于本书签署当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共计107660元。

另查明,原告主张,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已支付到期的第1-16期租金共计1692560元, 已到期第17期未付租金计101660元未到期第18-35 期租金共计1769880元未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871540元。

经审理查明:

本案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保证书》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交付租赁标的物,被告一应依约支付租金,现被告一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原告同意扣除保证金300000元,本院予以采纳,而首付租金33846 元,未包含在双方约定的租金总额中,且与涉案机器设备买卖款同一天支付,侵犯了被告一的期限利益,故本院认定该款项应在尚欠租金中扣减,至于咨询服务费107660元,原告主张的包括征信、调查等服务内容,实为原告对承租人履约能力的前期调查,上述工作系原告开展业务、风险控制的必经程序,原告亦未对上述服务的成本支出进行举证,原告收取该笔费用缺乏合理性,该笔费用应从欠付租金中扣除,扣减后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为1430034 元。 对于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现被告一提出约定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尚欠租金1430034元的 10%计算,即143003.4元。被告一提供《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在其未按期偿还涉案债务时,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就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前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30034 元;

二、被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3003.4元;

三、如被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清偿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具体名称数量详见《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某某、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我代理的是被告的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减损三十五万元(服务费和违约金10%),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和20%违约金十分不合理,关于服务费的说明本应该是租赁公司自身的工作内容之一,如果将成本转加到我方当事人身上是不对的,违约金也是过高的。遇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要慌张,沉着收集证据,委托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将成功有效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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