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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权益如何维护?

债权债务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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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合计9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装修公司老板。2022年10月被告承接位于上海市浦东区XX的一处装修工程,便招用原告给被告承接的工程进行瓦工施工,具体工作是贴瓷砖及大理石。2023年1月原告负责的相关瓦工作业已全部完工,但被告一直拖欠各原告工资未付。在原告持续催讨下,被告刘X于2023年6月23日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刘X欠上海XX工地农名工工资98000元,刘X承诺2023年6月30日以转账方式先支付50000元,剩余48000元以转账方式于年底全部付清,所有民工工资转账到汪XX农业银行卡中。但是,被告不守诚信,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讨要,望判如所请。刘X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书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23日,被告刘X向四位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我刘X欠上海XX工地农名工工资(蒋XX、曹XX、李XX、周XX)¥:98000元,大写:陆万柒仟伍佰圆。我刘X承诺2023年6月30号以转账方式先支付50000元(伍万圆),剩余48000元(肆万捌仟圆)以转账方式于年底全部付清,所有民工工资转账到汪XX农业银行卡中”。后经原告方X要未果,现致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九位原告工资合计98000元,事实清楚,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构成违约,现九位原告诉请被告刘X支付工资合计98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给付原告蒋XX、曹XX、李XX、周XX工资合计9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计1082元,由被告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点评:一、类似这种拖欠劳务工资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很多农民工都是在最后一步才会走诉讼程序,甚至还有很多农民工在务工结束后,其雇主直接失踪了,没有《欠条》、《劳务合同》等相关证据,让他们的讨薪之路艰难无比。二、为什么农民工总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为在农民工的心目中司法程序漫长且复杂,法律是威严的、神圣而不可触碰的,离他们很遥远。律师应该加大对于司法程序方便、快捷的宣传,告诉他们实际上法律一直陪伴在我们身边,保护着我们,让农名工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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