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胜诉公告第3829起>
【原告】韩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韩先生居住在天津市某区,承租有该处企业产房屋一间,因家庭居住困难,韩先生依附该房屋自行搭建房屋三处,此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30余年。2019年,当地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征收,韩先生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他没有和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9月16日,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韩先生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三处房屋。韩先生发觉事态急迫,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代为维权。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韩先生于2019年9月25日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京平律师指出,某街道办事处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送达给韩先生,送达程序明显违法。
胜诉
最终,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