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于书凡律师
于书凡律师
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房屋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周XX一案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2-11-16|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受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受当事人周XX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了比较全面和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涉讼合同的性质,本代理人认为《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本约,而不属立约定金合同性质的认购协议,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1113日法复[1996]16号)明确指出: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明确,原告依约交付购房款、被告出卖指定的房屋,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房屋买卖,《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应属房屋买卖合同;2、合同的性质还可以从双方当事签订合同的目的来考察,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疑就是买卖标的房屋,而不是为了订立一份标准式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在指定期限签订标准式样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只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签订标准式样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它是为主合同即《房屋认购协议书》服务的文字性履约手续;3、从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合同的形式来看,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并就买卖标的房屋的质量要求和购房价款、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式(包括交房时间为款清交房)及至违约责任等均达成合意后,才在《房屋认购协议书》上签名并由居间交易的中介机构签章。《房屋认购协议书》自双方签名之时即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对缔约双方均产生法律拘束力,即便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需要双方还要签订一份标准式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也不能与《房屋认购协议书》相抵触。因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双方买卖标的房屋的本约。4、当前房地产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常要通过签订认购、订购协议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俗称大定金小定金。这其实是开发商坑害消费者的一种伎俩。开发商在房价上涨后不愿将商品房卖给买受人,便在与买受人协商正式买卖合同时提出一些不合理条件,迫使买受人放弃购买;房价下跃时,开发商即以没收定金相胁,迫使买受人购买。但这种伎俩却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只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要求(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即告成立并生效,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具备十三项条款内容才成立。在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单方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对方放弃购买已经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二、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拒绝履行合同,属单方解除合同的毁约行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履合同的时间(615日)来到后,被告先是以身在外地为由,拖延不到双方指定的地方(中介机构)受领原告交付的购房款并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其后又通过中介做原告的工作,希望原告同意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原告坚持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突然于7月份提出一个明知原告无法接受的附加条件:双方买卖的房屋要等到明年(2010年)年底才交付。并声称:你原告同意附加条件,双方就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就是你原告违约。原告坚持要求按双方订约时约定的款清交房履行合同时,被告单方宣布房屋不卖了并从中介机构处取回了房屋产权及相关证书。以上事实清楚表明,被告自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即意图毁约,为达到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毁约的目的,被告不顾双方已协商好款清交房的事实,在双方的合同上提出一个绝对不合常理的附加条件,企图吓阻原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吓阻原告的目的未得逞后,被告公然毁约,宣布房子不卖了。其实,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提出这样一个看起来像是小孩子耍赖的附加条件,其本身就是明示的毁约行为。尽管我的当事人因为过于相信对方而没有要求将事先协商好的款清交房写入合同,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因此,即便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交房时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协议,也应当是由债权人(买主)随时要求债务人(卖方)交付房屋。毫无疑问,被告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出这样的附加条件,原告是不可能与之签订合同的。被告这一系列行为是有背景。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杭州市二手房的房价飙升。双方买卖标的房屋所在的世纪新城二手房交易均价在20096月份为16327/㎡,至7月份上涨到17366/㎡。与标的房屋世纪新城1306室同一栋楼且同面积、同房型的2206室在20097月交易价格达125万元。正是因为毁约后的收益较大,被告才会明知毁约至少会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还是要坚持毁约。

三、被告毁约应承担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拒不履行合同,是单方解除合同的毁约行为。我国合同法对于毁约行为确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完全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被告依约履行了产权过户并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到7月份该房屋价格上涨到125万元时(比照同栋楼22067月份的交易价),原告已可获得增值利润15万。原被告双方虽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4万元定金远远不能弥补原告15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实质上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在房价上涨的利益驱动下无视基本的诚信道德和民事法律,单方解除合同,肆无忌惮地公然毁约,应当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当然,如果被告能够闻过改之,愿意履行合同将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将自愿撤回起诉。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恳请采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书凡

200982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脑瘫患儿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各位专家:石XX与新昌县城东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经新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两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人受患者石XX母亲石X的委托并受浙江民理律师
#损害赔偿
人看过
脑瘫患儿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企业对遭受不法侵害的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受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受当事人张明福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刚才的庭审,本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性质有了一定的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企业对遭受不法侵害的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妇产科医疗纠纷案)
宁波市医学会各位专家:本代理人受患者张XX家属的委托,作为患方代表出席今日的专家鉴定会。事前本人经已研读了相关病历资料、大量医学教科书并咨询了有关医学专家的意见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妇产科医疗纠纷案)
骨折患者医疗过错鉴定的陈述意见
XX司法鉴定所各位老师:吴XX与宁波开发区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原告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本人受原告吴XX的委托并受
#损害赔偿
人看过
骨折患者医疗过错鉴定的陈述意见
护理医疗事故的案例
病员,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
#损害赔偿
人看过
护理医疗事故的案例
邓XX一案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07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5-26)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嘉民一(
#损害赔偿
人看过
邓XX一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