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滋荣的委托,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杨滋荣贪污提审一案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的基础上,从杨滋荣涉嫌贪污的往来帐发表如下意见:
一、从资金的来源看:
2000年1月21日凤庆县人民政府以(2000)4号报告向原临沧地区行署作了转报。随后原地区行署和凤庆县政府先后拨付《五部旧志》出版经费13万元。该笔账均用印刷费发票冲销,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费用报销记录。
2000年12月8日杨滋荣从地区印刷有限公司领款18600元,2000年12月领款20000元,2001年6月2日领款18000元,合计领款56600元。
二、从资金的占用看;
这阶段的开支是:
1、登记费:400元;
2、装帧费:400元;
3、审定费:1000元;
4、支付付某报酬12000元;付某参与校对。
5、支付刘某报酬13600元;刘某参与校对。
6、经查实但未予以扣除的下列开支由杨滋荣支付:
(1)、杨滋荣、刘某、付某共同到临沧校对4次共82天的开支;
(2)、杨滋荣、刘某、付某等4人请专家修书稿7天的开支;
(3)、杨滋荣、刘某到耿马县、镇康县、永德县联系推销7天;
(4)、杨滋荣到昆明出差取书稿3天。
以上4项费用及业务开支共计:19652元。
1—6项共计47052元。余9548元。
三、从编辑《五部旧志》的必需项目看:
编辑一部长达160万字的作品还需不需要笔、墨、纸、邮寄、打字、复印等公杂费开支;应不应该有稿酬;假定没有稿酬的明文规定,应不应该有加班费的支出。但这一切均未从杨滋荣的支出中列支。
四、从共同参与编辑该书人员的处理看:
杨滋荣作为作者、主编、项目负责人,实际落入其腰包的钱到底有多少?按一份劳动一份报酬的原则,杨滋荣参与了校对,该不该拿校对费?即使不该拿,一同参与校对的付某、刘某经计算拿的比付出工作最多、最辛苦杨滋荣的多,为什么杨滋荣的构成犯罪,其他就不予犯罪处理?
五、从杨滋荣未立帐报销的背景来看:
如果没有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他所有费用如印刷费开支的规定,诸如能开正规发票的登记费、车票、住宿费、餐费、笔、墨、纸等等费用为什么不拿到财务报销,在长达五年的编辑该书过程中杨滋荣没在财务报过一分钱,可见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作怪。杨滋荣作为该单位的职工,只是在忠实履行作为一个职工的职责。作为一个作家,他不可能象会计那样精通财务,用专业的眼光看单位的规定是否合法。
六、从杨滋荣“贪污”的手段和帐务周期上看:
从杨滋荣打给地区印刷有限公司的收条看,更能看出杨滋荣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
首先,杨滋荣从原地区印刷有限公司拿的每一笔钱均打有收条,如果其有贪污的故意,这些不是别人抓他把柄活生生的证据吗?有这么愚蠢的贪污犯吗?作为贪污犯的心理来说应尽量不露痕迹,写这样的收条来说是断然不可能的,可能是给地区印刷公司相关人员以好处,采取加大印刷成本的手段达到贪污的真实目的。
其次,他拿到这些钱并没有私自装腰包,而是去支付编辑《五部旧志》的必需的开支,在他的稿费未拿,校对费未领的前提下,认定贪污为时尚早。
再者,从地区印刷公司的往来帐看:2004年5月29日00584544号发票显示政府相关部门又支付了印刷公司30000万元的印刷费用,这说明整个帐务未了结,如果杨滋荣在编辑该书的必需开支不在印刷费中列支,那总要给杨滋荣一个完善帐务的机会吧!帐务未了结,费用清单未列表显示,也未按相关规定报批又怎能认定杨滋荣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