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祖碧律师
王祖碧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09-11|人阅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滋荣的委托,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杨滋荣贪污提审一案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一、 杨滋荣涉嫌贪污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原审判决已执行完毕,时至今日为什么杨滋荣仍不服申诉不停;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判决不公,难以服人。法院应本着切实纠正错误的态度,让本案得到改判。原审法院认定杨滋荣贪污公款25000元,构成贪污罪没有考虑历史背景,这是造成本案杨滋荣申诉的根本原因。

根据凤庆县人民政府以凤政发〈199577号文件批转凤庆县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凤庆县地方志编撰步伐的意见的通知》对县志办报批的整理四部府志、一部县志为一册出版,重新整理《顺宁府(县)志》并出版”的意见予以批准,并由县志办组织编写该书,办理出版该书有关经费的报批手续。杨滋荣作为县志办的副编审,具体承办该书的整理,出版工作。从1996年起至2000年成书的5年多时间花了无数昼夜为该书的编辑出版付出无数心血,倾注了大量的劳动,其辛苦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一个在当地享有盛名,文字成果达1400余万字的老作家来说,他是尽职尽责的。

在编辑该书的部分经费到账后,他按单位的传统作法,开印刷费发票到县财会室提款支付编辑,整理该书的一切开支,现法院以其多报少支认定其贪污于情于理对于一个正直的老作家来说难以接受。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讲,任何一个犯罪必须有主,客观要件。从主观上讲,杨滋荣没有犯罪的故意。检察院指控,法院认定杨滋荣以少支多报的金额为56000.00元,但由于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对于稿酬、资料费,校对费等经费来源均列入印刷费一次预算(见《凤庆县史办公室管理制度》p51998101日起执行)。从其本人行为来讲,他对少支多报的钱也没有中饱私囊,而是拿去支付登记费、装帖费、审订费以及参与编辑该书一般辅助人员的生活补贴性的报酬,对此法院在判决、裁定中已予以认可,并在调查确实后予以扣除,但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判决、裁定中扣除认定的金额是否包括所有的项目,在长达数年的编辑撰写过程中公杂费、加班费、稿酬等未予以扣除,就认定杨滋荣贪污于情于理于法对杨滋荣均是不公的。对杨滋荣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他是否把多报少支的部分是中饱私囊,还是用于编撰该书的必需的开支。

检察院、法院在杨滋荣仅凭回忆认定、扣除部分金额以差额认定贪污金额的做法不能说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说杨滋荣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为什么还要用这些钱支付编辑该书的其它开支;而且从付道仁,中共凤庆县委财务室,凤庆县史志办公室等出具的证明来看,杨滋荣在长达数年的编辑《顺宁府(县)志五部》一书的过程中,从未报过印刷费、差旅、公杂等费用,在经费到帐后仅凭回忆计算差额就认定为贪污的判决难以让人信服。从杨滋荣整个编书过程来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从帐务周期来讲,终审判决前财务尚未完全了结,认定贪污为时尚早,应本着实是求是的态度,应给杨滋荣一个完善帐务的机会。

对于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周期现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类似的学术研究的课题经费往往是课题完成之日再具体核算。杨滋荣涉嫌贪污一案的发生在该书编辑出版过程中,就如[2007]临刑再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印刷费未与印刷厂结算”,申诉人五年多“未报销过出差费和办公经费”,县委财会室的帐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单凭从财会室用发票的金额大小领取款项做法就认定贪污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从实情来讲,编辑整理、点校一部长达160万字的著作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位的传统做法是把稿酬、校对、审订等费用并入印刷费计算,没有细分项目,其目的是减少职工以及其他参与编辑人员开发票的困难;在没有考量传统背景的基础上,就认定其为非法占有于法于理来说均是说不过去的。

本案对于是否是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认定不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无论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作者杨滋荣是否拥有著作权,均不影响其获得稿酬的权利。在没有向杨滋荣支付稿酬,也没有给杨滋荣据实报销差、旅费的前提下,纯粹以少支多报对其定性有偏颇。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给杨滋荣一个完善账务的机会,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再审裁定查清了一些事实,但却错误维持原判,让人不得不深思……

[2007]临刑再终字第01号一方面维持杨滋荣以少支多报的手段认定为贪污,另一方面又承认用少支多报的钱支付编辑《顺宁府(县)志五部》过程中的日常开支;裁定一方面查清杨滋荣在整理出版《顺宁府(县)志五部》过程中与刘浩,付道仁共同到临沧校对书稿四次共82天,与刘浩、付道仁等四人到昆明请专家修改书稿7天,与刘浩到耿马县、镇康县、永德县联系推销7天,杨滋荣1人到昆明修书稿3天,购买玉溪香烟4条,极品云烟1条,茶叶1件送有关人员,并请有关人员吃饭6次,费用均由杨滋荣支付。期间,原审被告人杨滋荣未报销过出差费和办公经费的事实,另外方面,却又维持原判中曾支出过出差费,公杂费4200元金额认定的事实,如按出差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支出情况,申诉人杨滋荣实际支出为17560多元,又怎么裁定维持原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金额相差13360元,怎么又维持原审中25000元的贪污认定呢?如果再按规定核减其他支出,最终我们看到的是一颗对文化工作赤诚之心。

事实、法律的尊严不在于如何去掩饰,而在于尊重客观事实,尊循法律为基础,真正做到正确实施法律,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纠正一个错误的判决,同样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个现年已67岁的作家,在数十年工作实践中,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主编了很多优秀志书,总计文字成果1400余万字,对凤庆县的文献史志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今天,却落到一个没有一文退休工资,连一般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均没有的社会人员,其心情是可想而知的!辛苦为国家,为凤庆县的文化事业贡献了几十年,现在在没有一纸公文的前提下没有一分钱的退休工资,辛苦编辑撰写、整理、点校《顺宁府(县)志五部》虽长达160万字,已出版发行,但却没有一分钱的稿费(注:杨滋荣向已有关机关交纳 所谓非法所得66500;法院最后认定的是25000 元)。杨滋荣现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连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均谈不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杨滋荣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何落到今天这样的待遇?这应该引起有关机关部门的关注和深思。

这个案件发生数年了,为什么杨滋荣在不停的申诉,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在经济转型时期,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市场经济给史志工作带来新的课题。作为凤庆县史志办包括杨滋荣在内的编辑采取变通的做法有违规之嫌,但有单位规定的规章制度摆在那里,杨滋荣仅是在忠实履行一个单位职工职责,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法院的最终定案应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刑法》处罚必定是严肃的事情,作为其辩护律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希望曾为“滇西文化之邦”史志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凤庆老作家杨滋荣受到公正的再次审判。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王祖碧

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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