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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律师
江苏-南京
副主任律师

梁某患右肺血管炎,医院误诊肺癌致死法院判赔35万元

医疗事故2022-07-02|人阅读

2012年12月3日患者梁某某因咳嗽、胸痛两周至江苏省某肿瘤医院就诊,此前查CT示右肺上叶占位伴纵隔淋巴结肿大。入院后仅胸部CT显示右上肺占位,医方考虑肺癌。并行右上肺癌根治术。根据患者被切除右上肺肿块病理报告为右上肺Wegener肉芽肿等)、医方出院诊断为结核,并嘱患者至南京市某胸部专科医院进一步抗结核治疗。患者从2013年开始出现视力下降,皮肤有溃烂,在门诊抗结核治疗无效后,住院治疗,2013年4月17日生化检验报告示Bun为危急值。转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终因肾功能衰竭,当晚即不治身亡。本起医疗纠纷并未引起患者亲属注意,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患者亲属调取了患者住院病历。患者亲属委托请专业律师刘汝军就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咨询。律师看后认为是一件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即患者死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次要因素,两家医疗机构在次要责任中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比例。按此鉴定意见,计算的赔偿数额约为20万元左右。对此,患者亲属虽不满意,但还是没有听从律师建议,未申请重新鉴定。让人意外的是,医方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律师当即代表患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双方各缴一半鉴定费用。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改变了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医疗机构共赔偿患者亲属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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