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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被判承担生病职工的医疗费

劳动工伤2014-04-09|人阅读

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被判承担生病职工的医疗费

20091月,来自四川的唐某某来到宁波镇海某某建材厂打工。工厂一直没有给他交过社会保险。201311月的一天,唐某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后送至宁波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三级、动脉粥样硬化。在该院住院治疗10多天,后定期复查随访。出院后,唐某某找到老板想让其承担花费的医疗费1万余元,但遭到拒绝。

唐某某通过网站了解到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吴律师分析:唐某某的户籍在四川,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应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因工厂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此次生病住院时无法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和《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参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浙劳险[1995]231的有关规定,唐某某在病休期间,工厂应当发放病休期工资。

吴律师团队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又为唐某某准备好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等,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调解等,吴律师尽力维护唐某某的合法权益。后工厂支付了唐某某医疗费、病休期工资等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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