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涉嫌强奸案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同海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同海的一审辩护人。围绕本案的焦点,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陈同海构成强奸罪,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请合议庭对陈同海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陈同海具有自首情节。
乡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9月6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在侦查机关没有对陈同海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陈同海与其父亲主动到乡派出所投案。
投案后,陈同海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在庭审过程中,能坚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陈同海的行为符合自首的全部条件,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自首是正确的。
2、陈同海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比较轻微,其人身危险性不大。
案发当晚,陈同海以为被害人张丹尼为卖淫女,提出以100元为交换条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张丹尼不同意的情况下,陈同海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案发过程中,陈海没有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暴力殴打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事实上被害人的伤害也不是陈同海的行为所致。
3、陈同海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0年9月8日,陈同海、曾风华两家父母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3万元。被害人表示:由于喝了就导致失去理智,占我便宜,现在我想通了,由于大家是好朋友,当时又由于喝醉了酒,一时气愤告了他俩,现在想通了不想让我的朋友去坐牢,不再追究,不告了。
陈同海、曾风华两家积极赔偿,减轻了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
4、陈同海能自动认罪、深刻悔罪。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陈同海均能自动认罪、深刻悔罪,其认罪态度值得肯定。
5、陈同海系初次犯罪。
案发前,陈同海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纯属酒后乱性,具有极大的偶然性,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三、量刑建议:
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结合《刑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31条的规定,我们认为,陈同海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
案发时,陈同海本着挽救失足青年的角度出发,郑重建议合议庭对陈某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