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2010年1月10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某铝业公司上班时,双眼被铝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双眼热烧伤。单某某受工伤后,委托苏州专业的工伤律师徐云吉律师代为处理其工伤认定事宜,在徐云吉律师的代理下,2010年5月31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园工伤认定(2010)第045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单某某此次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2010年9月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0)工第1579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将单某某受到的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