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延波律师
王延波律师
山东-滨州
主任律师

赵某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事辩护2020-03-22|人阅读

被告人赵某某,滨州市惠民县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案情:被告人赵某某因怀疑其妻子王某与惠民县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怨恨,便产生想杀害赵某的想法。2019年5月23日20时许,赵某某趁赵某之子结婚之际,持事先准备好的刀子,藏匿于赵某位于惠民县老宅内,意图在赵某回老宅时将赵某杀害,后因赵某当晚出车未回,赵某某未能得逞。赵某某心中怨气未解,又于同年5月27日23时许,至赵某当时无人居住的新房内,用木棍撬开楼房一层卷帘门后进入室内放火,致使赵某住宅一层室内沙发、被褥等物品烧毁。后经鉴定,赵某住宅被烧毁物品价值共计60953.01元。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有过错,对被告人赵某某所犯故意杀人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对其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27日法院: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作案工具木棍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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