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某,滨州市滨城区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案情:张某某与权某1为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村民,二人素有不合。2019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再次到其岳母权某1家中闹事,遂驾车由杨柳雪镇西孟村前往杨柳雪镇杨毡帽村。同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车至张某某家中找张某某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孟某某趁张某某蹲在路边不备之际,驾驶鲁轿车撞击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从轻处罚情节:案发时被告人孟某某虽声称“我撞死他”,但根据被害人为轻伤的伤情程度可知被告人孟某某驾车撞击被害人的力度较小,且其在撞伤被害人后立即拨打120救援而非继续侵害被害人,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孟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拨打救援电话,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9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