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0月12,卫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3年8月19日卫某在运城市某工地遭电击死亡。卫某母亲闫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3年10月19日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仅赔付53773.58元,闫某对该理赔不服,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到清泽律师事务所委托王永生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主张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全部保险赔偿金150000元。
【判决】
王永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分析案情,并指导闫某准备证据材料,经过激烈的庭审较量,征服了法官。最终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作足以引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全部保险赔偿金150000元。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