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3月2日婚生女史某林出生,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一直忍让,现在双方没有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提出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史某与齐某自愿离婚;
二、两人之女史某林由原告抚养,齐某自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史某林18周岁止。
三、齐某对两人之女每月有两次探视权,周五晚上接走,周日送回,史某有协助义务;
四、史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齐某折价款400000元。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