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85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福,男,60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梅,女,58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荣,女,54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李某强,男,50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李某英,女,48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某本,男,40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今后产生的日常护理费;3、判令六被告给付原告自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发生的医疗费30661.62元;4、判令自2022年8月31日以后原告产生的医疗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由六被告承担;5、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齐某系夫妻关系,齐某于2012年去世。原告系齐某的第二任丈夫,李某福系齐某与第一任丈夫所生,原告与齐某结婚时李某福三岁,婚后李某福随原告与齐某共同生活,原告与齐某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六人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80多岁高龄,患有恶性肿瘤等近10余种疾病。每天需吃药,近几年每年需入院几次进行治疗,现需要24小时进行护理。基于原告的情况,关于其赡养问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李某福、李某梅、李某荣、李某英、李某本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强辩称: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但原告要求过高。赡养费数额由法院判决。原告每月退休费大约3000多元。另外,每年村里都分钱,数额不一定,还有2022年7月原告还领了我母亲补发的5万元,具体什么钱我不清楚,我父母有一个两居室,赠与了李某本,我认为李某本就应该赡养原告。我不同意给付医疗费,原告钱够去付自已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齐某系再婚,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一子李某福,原告与齐某再婚时李某福尚未成年。齐某于2012年去世,原告每月享受农转非补助约3100元。现原告随李某本居住生活。李某自自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发生的医疗费30661.62元、急诊护理费120元。
另查明,原告现患有肠恶性肿瘤等多种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和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现原告六被告负担医疗费,并负担以后发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考虑原告现在的身体状况,生活无法自理,现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今后发生的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考虑到原告每月的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且本院已京原告要求今后发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予以支持的情形,本院酌定六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对于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李某福、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各给付原告自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赡养费4500元;
二、李某福、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于2022年10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于每月15日前给付);
三、李某福、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各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130.27元;
四、原告自2022年8月31日之后的医疗费未能报销商分凭票据由李某福、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各负担六分之一;
五、原告自2022年10月1日后的日常护理费(不含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凭票据由李某福、李某梅、李某荣、李某强、李某英、李某本各负担六分之一;
六、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