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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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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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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继承2013-11-03|人阅读

原告陈某,女,60岁,汉族,住址(略)

原告林某,女,25岁,汉族,住址(略)

被告林某红,女,37岁,汉族,住址(略)

原告陈某、林某与被告林某红法定继承一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林某诉称:林某红系林某强与前妻之女。林某强与前妻于1985年离婚,1987年,陈某与林某强结婚,婚后林某出生。1999年林某强与陈某共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二套,均登记在林某强名下。林某强于20101020日死亡,同年在林某强同事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对林某强的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不配合我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905号房屋判归陈某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位于朝阳区某小区907号房屋判归林某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林某红系林某强与前妻之女。林某强与前妻于1985年离婚,1987年,陈某与林某强结婚,婚后林某出生。1999年林某强与陈某共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二套,均登记在林某强名下。林某强于20101020日死亡,原、被告在林某强去世后对其遗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林某同意以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作为林某强遗产中分配给林某红的金额,位于朝阳区某小区905号房屋判归陈某所有,位于朝阳区某小区907号房屋判归林某所有。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将柒拾万元打入林某红指定帐号,已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审理中,遗产协议上列明的二位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遗产协议的经过予以了确认。

法院最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林某强去世后,其法定继人陈某、林某、林某红对其遗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此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业已执行,故本院对于林某强的遗产分割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位于朝阳区某小区905号房屋判归陈某所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自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位于朝阳区某小区907号房屋判归林某所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自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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