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男,45岁,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某红,女,43岁,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起诉称:1998年,原、被告相识,1999年确定恋爱关系,同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我与李某红的夫妻关系;2、婚生子的抚养权由孩子决定;3、李某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红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钱某与李某红离婚;
二、婚生子由李某红抚养,自2015年3月起钱某于每月10日前给付李某红抚养费1000元,至钱某轩年满十八周岁;
三、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房屋由李某红、钱某轩居住,待房产证下发后归李某红、钱某轩共同所有,过户费用及契税等费用由钱某、李某红共同负担;
四、共同债务十四万元,由钱某承担二万元,由李某红承担十二万元;
五、双方无财产及其他争议。
本案原告本意不想到法院起诉解决离婚事宜,在长达4年的时间一直与被告协商离婚中财产的处理问题,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解决,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二次开庭调解,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