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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强律师
王玉强律师
辽宁-大连
合伙人律师

青某诈骗、骗取贷款案

刑事辩护2016-08-10|人阅读

  被告人青某。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XX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强,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青某涉嫌犯罪以下:  一、诈骗犯罪  (一)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青某对被害人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谎称其能在银行办理贷款,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人民币104900元。  (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青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800元。  综上,被告人青某1诈骗犯罪作案7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08700元。  二、骗取贷款罪  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青某1以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以下简称江滨农场)高某某、青某、李某等人以及自己的名义,伪造了多份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使用这些合同骗取了萝北县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分行)骗取贷款6次,骗取数额合计人民币240万元。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青某在江滨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青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1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详情因涉及到多人,个别涉及到隐私,不予介绍。

该案经王玉强律师辩护后,具体判决如下:被告人青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本案被告没有上诉,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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