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胜诉成功按城市标准赔付
损害赔偿2013-09-30|人阅读
张某与刘某、邬某、**财保海珠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0)萝法萝民一初字第538号。经鉴定张某伤势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八级伤残。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的穗公交萝认字[2010]第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邬某为车辆的登记车主。尹远律师根据张某受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为其争取其应得的利益提出诉求。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意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判决**财保海珠支公司赔付张某120000元,刘某赔付张某65872.92元,邬某对65872.92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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