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富、吴某寿生产销售“假红牛”一案,成功轻罪辩护六个月。
刑事辩护2013-09-30|人阅读
吴某富、吴某寿因生产、销售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号:(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534号。吴某富、吴某寿生产、销售的“假红牛”销售的地域覆盖面广,犯罪情节严重,是一个棘手的案件。尹远律师还是接过了这个烫手的山芋,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了解案情并起草辩护词,为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作轻罪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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